退税越多工资越高?别再被误导了
最近,“杭州女生退税4190元惊唿巨款”这一话题在网络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成功吸引了众多网友的目光,相关话题更是频频登上热搜。一时间,大家纷纷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退税经历,有人晒出几百元的退税金额,也有人幸运地成为退税“万元户”,而有的人忙活半天却发现自己不仅没有退税,还需要补税。“退税”这个话题,瞬间成为了大家茶余饭后热议的焦点。在看到那些高额退税的案例时,不少人心里都会冒出一个疑问:个人所得税退税越多,真的就说明工资越高吗?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呢?今天,咱们就一起来深入探讨探讨这个有趣的话题。
要弄清楚退税和工资之间的关系,咱们得先了解一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从2019年起,我国开始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制,采取“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平时,由扣缴义务人(比如我们的工作单位)按月或者按次帮我们预扣预缴税款。这个预扣预缴的税款,是根据我们当月或当次取得的收入,按照一定的税率和扣除标准来计算的。但由于它是按照阶段性的收入来计算的,没有考虑到我们全年的综合收入情况以及各项扣除项目,所以可能会与我们全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存在差异。
到了年度终了,就需要我们自己或者由单位帮忙,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这就是年度汇算清缴。简单来说,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而退税的产生,就是因为我们平时预缴的税款比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出来的实际应纳税额要多。比如,某个纳税人在上半年收入较高,预缴了较多的税款,但下半年收入大幅减少,或者在年度内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及时申报扣除,导致全年综合计算下来,预缴税款超过了实际应纳税额,那么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就会产生退税。
(一)专项附加扣除的关键作用
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像子女教育,从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也按此标准执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还有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由于对政策了解不充分,或者在平时预缴税款时没有及时申报这些扣除项目,导致预缴的税款较多。比如,小李在2024年全年工资收入为10万元,平时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子女教育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2000元,一年就是24000元;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一年120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他补充申报了这两项扣除,那么他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36000元(24000+12000)。经过重新计算,他预缴的税款超过了实际应纳税额,从而产生了退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小李的工资高,只是因为之前未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二)收入波动与多渠道收入的影响
收入的稳定性和构成也会对退税产生影响。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或者有兼职收入的人来说,他们的收入往往不太均衡。比如,小王是一名自由撰稿人,上半年业务较多,收入较高,每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预扣率为20%,则每月预缴税款为8000×(1-20%)×20%=1280元,上半年共预缴税款1280×6=7680元。但下半年由于市场不景气,业务量大幅减少,只取得了2万元的收入,全年收入共计6.8万元+2万元=8.8万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劳务报酬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计算,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适用3%的税率,应纳税额为2.8万元×3%=840元。由于上半年预缴税款过多,汇算清缴时就会产生退税7680-840=6840元。这里小王退税多,并非工资高,而是收入波动大,预缴税款不合理导致的。
另外,一些人除了本职工作的工资收入外,还有其他渠道的收入,如兼职收入、稿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这些不同来源的收入在预扣预缴税款时,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可能与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同,也容易导致退税情况的发生。例如,小张在一家企业上班,每月工资5000元,没有达到纳税标准,无需预缴税款。但他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做翻译,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万元,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适用20%的税率,预扣预缴税款为20000×(1-20%)×20%=3200元。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工资和劳务报酬收入合并计算,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0,那么之前预缴的3200元劳务报酬税款就会全部退还。这也表明退税多与工资高低并无直接关联。
(三)年终奖计税方式的“奥秘”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也是影响退税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年终奖有两种计税方式可供选择: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单独计税时,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时,将年终奖与工资、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不同的计税方式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对退税金额也会有影响。以小赵为例,他2024年全年工资收入为12万元,年终奖为3万元。如果选择单独计税,3万元÷12=2500元,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税额为30000×3%=900元;全年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6万元=6万元,对应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工资应纳税额为60000×3%=1800元,全年共纳税1800+900=2700元。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3万元-6万元=9万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应纳税额为90000×10%-2520=6480元。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单独计税更划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会多纳税3780元(6480-2700)。如果小赵在预缴税款时选择了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而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单独计税更有利,那么他就可以在汇算时重新选择计税方式,从而产生退税3780元。这充分说明年终奖计税方式的选择对退税有很大影响,与工资高低却没有必然联系。
在探讨个人所得税退税与工资关系时,高收入人群的情况是一个关键视角。通常,当个人年收入超过96万元时,就会适用45%这一最高边际税率。这意味着,每增加一元的应税收入,就要缴纳高达0.45元的税款。在实际的税收征管中,高收入人群由于收入来源广泛,除了工资薪金,还可能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甚至还有财产租赁、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其他所得。这些收入在平时预缴税款时,单位或支付方往往会按照相应的税率足额代扣代缴。
而且,高收入人群在扣除项目方面相对有限。虽然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为纳税人减轻了一定的税负,但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很多扣除项目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例如,子女教育扣除每月2000元,对于年收入超百万的人群来说,这部分扣除对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相对较小;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每月1000元,同样在高收入者的巨额收入面前,显得杯水车薪。此外,一些高收入者还可能存在额外收入,如投资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投资房产的租金收入或房产增值后的转让收入等。这些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一并计入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由于其预缴税款时可能未充分考虑这些收入,或者这些收入本身适用的税率与综合所得税率不同,就容易导致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补税。
比如,某企业高管年薪150万元,每月工资12.5万元,每月预缴税款时已经按照较高的税率代扣代缴。但在年度汇算时,发现其投资的一家公司分红获得了20万元的股息收入,这部分股息收入在预缴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了税款。然而,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这20万元股息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后,适用税率变为45%,就需要补缴相应的税款。所以,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退税与他们往往没有直接关系,甚至由于各种因素,他们更有可能面临补税的情况。这也充分说明了个人所得税退税越多并不等同于工资越高,高收入与高退税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在这场关于退税的大讨论中,我们不难发现公众对个人所得税退税存在一些普遍的认知误区。很多人将退税简单地视为“政府发钱”,认为这是一笔从天而降的意外之财,拿到退税就感觉像是占了大便宜。这种观点忽略了退税的本质,退税实际上是我们自己多缴纳的税款的返还,是个人资金的正常回流,并非额外的收入。
还有一部分人坚信退税越多就代表工资越高,这种想法其实是过于片面的。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退税金额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工资高低只是其中之一,而且往往不是最关键的因素。退税多可能仅仅是因为预缴税款时出现了偏差,或者是纳税人合理利用了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与工资水平并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
这些认知误区的存在,不仅反映出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解还不够深入,也凸显了加强税务科普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税务部门作为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有责任、有义务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税收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可以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线上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等形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生动形象的案例,解读个人所得税政策和退税原理;线下则可以走进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开展税收知识讲座、咨询活动,面对面地为纳税人答疑解惑。同时,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广泛传播税收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看待退税现象,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焦虑或错误的行为。只有让公众真正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
(一)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是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有力工具,一定要充分利用起来。在每月预缴税款时,务必及时申报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要知道,这些扣除项目能直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预缴税款。比如,家里有两个孩子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每月就能扣除4000元;要是正在偿还首套住房贷款,每月还能扣除1000元的住房贷款利息。只要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就能让这些扣除项目在每月预缴税款时发挥作用,避免预缴过多税款,让自己的资金流更加充裕。
(二)巧妙选择年终奖计税方式
年终奖的计税方式对最终的纳税额有着显着影响。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仔细比较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计税这两种方式。对于工资收入较高,年终奖相对较少,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较高的人来说,选择单独计税可能更划算;而对于工资收入较低,年终奖相对较多,且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较低的人,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或许能减少纳税额。比如,小张全年工资收入8万元,年终奖2万元。如果单独计税,2万元÷12=1666.67元,对应税率为3%,年终奖应纳税额为20000×3%=600元;工资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6万元=2万元,对应税率为3%,工资应纳税额为20000×3%=600元,全年共纳税1200元。如果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2万元-6万元=4万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0000×3%=1200元,两种方式纳税额相同。但如果小张全年工资收入5万元,年终奖5万元,单独计税时,年终奖应纳税额为50000×10%-210=4790元,工资应纳税额为0,全年纳税4790元;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5万元-6万元=4万元,对应税率为3%,应纳税额为40000×3%=1200元,这种情况下并入综合所得计税更划算。所以,一定要在汇算时尝试两种计税方式,选择更优惠的方案,降低税负。
(三)筹划收入分散化
对于一些收入不太稳定,或者有多种收入来源的人来说,合理筹划收入分散化是个不错的方法。要尽量避免单月收入过高,因为这可能会导致预缴税率跳档,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比如,自由职业者小王,一个月接到一笔大额业务,收入2万元,如果这笔收入全部算在一个月,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率,预缴税款会比较多。但如果小王和客户协商,将这笔业务分几个月结算,使每个月的收入相对均衡,就能避免预缴税率过高,减少预缴税款。又或者,有兼职收入的小李,可以合理安排兼职收入的发放时间,与工资收入合理搭配,让全年的收入分布更加均匀,从而减少因预缴税款不合理而产生的退税或补税情况,实现税负的优化。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人所得税退税越多与工资越高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退税金额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收入波动、年终奖计税方式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所以,大家一定要理性看待退税现象,不要盲目地认为退税多就代表工资高,也不要因为自己退税少或者需要补税而感到焦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主动学习个人所得税政策,充分了解各项扣除项目和优惠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收入和税务,做到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同时也合法节税,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更好地为我们的生活服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享受国家税收政策红利的同时,实现个人财务的优化和健康发展,真正达到国家让利与个人发展的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