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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坤起诉网红,聊聊模仿明星的侵权边界

2025-03-14 15:40    休闲娱乐    来源:365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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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坤起诉网红,聊聊模仿明星的侵权边界

杨坤起诉网红,事件始末​

最近,网红圈和娱乐圈因为一场官司掀起了不小的波澜:歌手杨坤起诉网红“四川芬达”侵权。这“四川芬达”平日里就靠模仿杨坤吸粉,从造型穿搭到经典动作,甚至是“32场演唱会”的梗都模仿得有模有样,直播时还在背景板上P上类似《中国好声音》的LOGO,靠着这些夸张的模仿,他们收获了36万粉丝。​

可谁能想到,这种模仿行为引来了杨坤的一纸诉状,要求他们删除侵权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四川芬达”收到传票后一脸懵,发视频诉苦,称自己只是搞笑,没提杨坤名字,也没批判内容,怎么就侵权了?此视频一出,网友们瞬间分成两派,一派觉得杨坤维权合理,另一派则同情“四川芬达”,觉得模仿明星是常见操作,没必要上纲上线。这也不禁让人思考,网红模仿明星,界限到底在哪?​

法律如何判定网红模仿明星侵权​

在杨坤起诉“四川芬达”这一事件中,核心问题在于网红模仿明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从法律层面剖析,这涉及到多个权利范畴的界定。​

(一)姓名权与名称权保护​

根据《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四川芬达”的模仿视频里,他们虽未直接喊出“杨坤”的名字,可诸如“拉布拉昆”“阿坤是中国内地知名实力派偶像歌手,且拥有32场演唱会,并担任好声音导师”这类表述,再搭配上极具辨识度的造型、声音,足以让公众明确知晓他们模仿的对象就是杨坤。这就好比现实中,有人用与知名品牌相似的标识、包装,即便没直接使用品牌名,却因特征太过明显,依旧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这种行为就可能侵害了该品牌的名称权。从姓名权角度讲,当模仿行为通过特定特征指向明星,使公众能轻易对应到具体明星时,即便未指名道姓,也存在侵害姓名权的风险。​

(二)名誉权的侵害界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四川芬达”的模仿行为中,“拉布拉昆”“黄焖鸡米昆”这类称唿,以及玩“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的梗,不少网友认为有丑化杨坤的嫌疑。如果这些内容被认定为存在侮辱、诽谤、歪曲事实等情况,导致杨坤的社会评价降低,那就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就像在某些恶搞视频中,将明星的形象与负面、低俗的场景强行关联,故意编造不实的负面故事加诸明星身上,这种行为就是明显地损害了明星的名誉权。不过,在判断时,也要考虑公众人物对合理批评的容忍度,只是当恶搞超出合理尺度,构成侵权就难以避免了。​

(三)肖像权及其他权利关联​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网红在模仿明星时,若未经许可使用明星标志性的外貌特征、独特的肢体动作等,就可能侵犯肖像权。像“四川芬达”模仿杨坤的造型穿搭,直播时在背景板上P上类似《中国好声音》的LOGO,这些行为若没有获得授权,都涉嫌侵权。并且,如果模仿行为涉及商业利用,比如通过模仿明星吸引流量从而获取广告收益、直播带货盈利等,除了可能侵犯上述权利外,还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误导公众,让消费者产生混淆,以为是明星本人在参与相关商业活动。​

模仿明星不侵权的情况​

(一)合理的艺术创作​

在艺术表演、搞笑模仿秀等活动中,对明星表演风格等创意性再呈现,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不侵权。比如一些喜剧表演、小品创作里,演员为了达到艺术效果,模仿明星的标志性动作、说话语气,像在春晚小品中,演员模仿明星来增加节目笑点,这是基于艺术创作需求,并非恶意或商业性的利用,就属于合理范畴。这就如同艺术作品对经典形象的再演绎,是在法律允许的创作自由范围内,通过模仿来表达艺术创意,丰富表演内容,给观众带来欢乐与思考,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此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二)非商业性使用​

非商业目的,不涉及明星姓名、肖像等的模仿,通常不构成侵权,像私人聚会中的模仿。当你和朋友在家庭聚会、生日派对上,为了活跃气氛,模仿明星唱歌、跳舞,没有用于商业盈利,也没有损害明星名誉,仅仅是朋友间的娱乐互动,这种模仿是被允许的。因为它既没有侵犯明星的经济利益,也未对其人格权利造成伤害,更多的是一种轻松、友好的娱乐方式,不触及法律的边界。​

模仿明星需要注意的问题​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模仿明星如果想要不触及侵权的雷区,还需要多方面的注意。​

(一)内容把控​

在创作模仿内容时,一定要坚决避免使用贬低性语言、丑化形象等损害明星名誉的内容。比如不能为了博眼球,故意编造明星的负面谣言,或者将明星的形象与低俗、负面的场景强行关联。要时刻确保模仿内容积极健康,以尊重明星为前提进行创作。像一些模仿者在模仿明星时,会着重展现明星的才艺和积极品质,用幽默、诙谐但不失尊重的方式进行表演,这样既达到了娱乐效果,又不会引发侵权纠纷。​

(二)商业行为谨慎​

一旦涉及商业活动,模仿明星就必须格外小心。在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声音等特征前,务必获得明星本人或其经纪公司的明确授权。例如,在商业广告、产品代言、付费演出等活动中,如果未经授权就利用明星特征,哪怕只是一些细微的模仿元素,都可能因商业获利而引发侵权风险。此前就有模仿者因在直播带货中模仿明星形象吸引顾客,被明星方起诉,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还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明确标注与界限把握​

为了避免公众混淆,模仿者最好在视频、直播等内容中明确标注“模仿”声明,让观众清楚知道这是模仿行为而非明星本人。同时,要合理控制模仿的相似度,不要过度追求以假乱真,模煳与明星本人的界限。比如在服装、妆容上可以稍作夸张处理,避免因相似度太高,让公众误以为是明星本人在参与相关活动,从而侵犯明星的权益。像一些知名的模仿秀节目中,选手在表演时会在舞台布置、服装配饰上加入独特的个人标识,既展示了模仿的精彩,又与明星本人做出了区分,有效规避了侵权风险。​

总结与思考​

网红模仿明星这一现象在互联网时代屡见不鲜,它丰富了网络文化,为大众带来欢乐,也为一些创作者提供了发展机会。但从杨坤起诉“四川芬达”事件来看,模仿行为一旦越过法律界限,就会引发侵权纠纷。判断模仿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是否侵害明星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模仿时,明确标注、避免丑化、合理控制商业行为,是规避侵权风险的有效方法。​

这一事件也让我们思考创作自由与尊重他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创作者有表达创意、展现才华的自由,但这种自由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为代价。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享受知名度带来的利益时,也需接受公众一定程度的调侃、模仿,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不容侵犯。希望未来,无论是网红还是明星,都能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各自发展的和谐之道,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文化环境,让模仿文化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绽放光彩。​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