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作协议书
投资人一: (以下简称甲方)
投资人二: (以下简称乙方)
投资人三:(以下简称丙方)
以上各方合资各方(以下简称“合资各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集合各方优势,长期合作,互利互惠,促进共同发展,创造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回报股东和社会。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甲乙丙一致同意合资成立湖南广
根贸易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资公司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和期限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年。
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
额为限对合资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
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资各方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合资各方的共有财产,由合资各方
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投资项目债务先以共有财产偿还,共有财产不足偿还时,以出资额度为依据,
按比例承担。
第四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合资公司的投资金额具体
为:
甲方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占注册资本的%。
第五条 事务执行
1.合资各方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合资各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
限于:
(1)在项目注册形式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项目注册形式发起人的
权利和义务 ;
(2)在项目注册形式成立后,行使其作为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
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资各方,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由合资各方承担;
4.合资各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
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资各方共同决定。
5.共同投资事务除下列事项需全体合资各方同意外,其他重要事务由三分之
二合资各方同意即为有效。
(1)投资人转让共同投资项目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
执行人。
6.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合资各方损失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分配如下:
甲、乙、丙三方需于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或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按上
述比例将款项支付到公司账户内,若有一方违反本约定逾期不予支付的,守约方
有权从违约方投资参股的项目中直接划拨支付或提请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7.若因甲方故意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则由甲方按公司损失总
额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恶劣的,依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 投资的转让
1.合资各方向合资各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合资各方同意;
2.合资各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