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律师事务所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指派律师 担任甲方律师顾问。 二、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 1、针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和经营决策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活动的谈判; 3、审查、草拟对内和对外的经济合同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 4、接受甲方的委托,代理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5、每月在甲方坐班 天,接受职工法律咨询; 6、解答干部、职工的法律咨询,每年按照甲方的安排开办至少 次法律知识讲座; 7、对涉及甲方的劳动争议案件,二审到中院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甲方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8、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包括法律咨询、经甲方领导批准后的法律援助案件等; 9、甲方职工在外工作期间遇突发事性,配合甲方一起赴外地处理相关事务; 10、遇到突发、紧急事件随叫随到。 三、乙方律师履行职责时,甲方经办人须如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有关证据,乙方律师如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况,有权终止履行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子退还。 四、乙方律师可不定期去甲方工作,甲方如果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五、甲方为乙方律师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方便,指定甲方联系人 配合乙方律师搞好法律顾问工作。 六、收费规定: 1、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为: 元/年; 2、乙方为甲方担任民事、行政代理人参与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根据争议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