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本合同为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到岗。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以甲方规章制度中相应工作岗位要求为准。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北京 从事工作。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一)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不得次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班费计算以乙方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三) 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婚假、丧假、产假。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保险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当地政府规定的法定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乙方因工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依法享有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
第十二条 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公式。
(一)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或行为,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公示。
(三) 给予乙方适当的奖惩和处理。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 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三) 乙方由于工作而发生岗位的升迁、降职或是调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四) 由于不可抗力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的因素;
(五)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试用期考核不达标或者有其他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 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
(四)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由劳动关系包括有兼职行为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四)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甲方以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