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云南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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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1)收入时间的确定
取得收入的方式
确认收入的时间
托收承付
办妥托收手续
预收款
发出商品时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
安装验收完毕,若安装简单,则发出商品时确认。
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时
(2)收入金额的确定
方式
收入的金额
售后回购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 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以旧换新
按售价确认收入,旧物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商业折扣
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
按照折扣前的金额确认收入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折让、退回的金额冲减当期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应当按照从财产受让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 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具体列举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10. 特殊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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