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鱼塘进行养殖,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租赁甲方的鱼塘位于 市 镇(街道) 村,总面积为 亩。
租赁期共壹拾年。自合同签订之日历时拾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交还甲方。
租赁金为每亩每年 元整(¥ 元),全年租赁金总额为 元整(¥ 元)。
乙方每年一次性向甲方缴纳当年租赁费用;缴纳时间及地点双方协商约定;缴费方式可采用现金或转账。
乙方在承租期间,因国家需要开发使用而终止合同,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归属乙方的植物、建筑物、鱼等,所涉及赔偿款归乙方所有。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正常经营使用,并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处理鱼塘经营使用中的困难;除合同约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的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鱼塘坡岸现有经济植物,乙方以青苗费的形式一次性补偿甲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连同鱼塘一并交付乙方,或可以等待植物成熟收割后,延期交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