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商业秘密是其自身劳动成果的结晶,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正当合法权益,乙方作为甲方的员工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并承诺未承担其他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乙方有为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提供的或者乙方在职期间知悉的或乙方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执行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所开发完成的,或者与甲方经营业务有关的一切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的所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或开发之中的各类章程、组织管理架构体系图表、各类管理制度及甲方下发的各类文件、人事任命、薪酬制度、考核制度、甲方重要成员的档案、合同与协议、重要报告与情况说明、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客户的资料、重要的外部来函、历年的经营报表(包括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系统各种配置和密码等内容。
2)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或开发之中的产品设计、经验公式、实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等。
3)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或开发之中的业务项目信息或资料。
4)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或开发之中的经营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及采购方法、质量管理方法等业务活动规则和方法。
5)甲方现有的以及正在形成或开发之中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的名单等业务活动信息。
6)甲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有关合同/协议约定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或其他需要甲方保密的一切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7)甲方依法制订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或硬性规定所指定的各类信息,本人及他人的薪酬,以及一切可能影响甲方经营/竞争优势的信息、资料。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 2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目的加以使用,除非是为甲方利益行事。同时乙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措施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遵守下列条款,否则即构成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
1、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也不得用作与履行本职工作无关的任何目的(正常工作需要沟通除外)。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加以传播。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将载有甲方商业秘密的材料、文件、电脑软盘、硬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等材料及其复制品带出公司。
4、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私自扩大保密材料的传播范围,严禁私自摘录、复制、复印、拷贝保密材料。
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牟取个人利益的活动,乙方须保证其亲属也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从事牟取个人利益的活动。
6、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服务,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乙方在履行合同(协议)期间或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得实施侵犯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乙方保密义务至相关业务秘密成为社会公知信息始得解除,而不论其与甲方合同(协议)是否期满。否则根据对甲方的损害程度,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的违约金;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但未对甲方造成损害的,根据泄密程度,乙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非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乙方支付违约金150,000元;故意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对甲方造成损害的,根据损害程度,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甲方另有损失的,乙方仍应补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如在合同(协议)期内,发生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则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协议)即行解除,同时甲方也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