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1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2210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2211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第2212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2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他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第三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山地坪0102m第252条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253条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行管处应封堵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3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本规范第212条和第213条所列文件及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有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接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4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4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4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42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口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10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4211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二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4212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4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1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1操作规程31值班员职责41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第4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水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做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21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31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第433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附录一调试报告略附录二系统竣工表用户填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