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第10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第10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