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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保险公司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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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薄如纸 上传于:2024-06-13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保险公司与XX公司) 甲方: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编: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编: 鉴于: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1)均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2)并且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相应授权;(3)具备履行本协议合同所必须的资质和条件。 为促进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支公司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自愿在保险、XX、宣传等业务方面开展全面合作,双方均将对方作为自己的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向外界宣布双方结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保险业务发展,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 (2)乙方积极支持甲方全面业务发展,为甲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 (3)甲、乙双方应在遵守中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其他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及其各自章程的前提下开展合作。 (4)双方相互推荐优质客户,承诺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前提下优先给予对方推荐的客户以业务支持。 第二条 全面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合作内容,各自授权有关部门商洽具体的合作事项,条件成熟的可另行签订专项合作协议;上述专项合作协议需要扩展到所属分支机构的,必须由甲、乙双方各自授权的分支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双方代理业务合作 (1)建立代理关系销售保险产品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建立保险代理关系,甲方在保险监管许可范围内为乙方代理开展保险咨询、报价、推介业务。甲、乙双方分支机构在本协议约定事项下,签订合作协议、代理收取保险费。 (2)甲方分支机构须根据乙方的委托授权代理向客户收取保险费,并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3)代理佣金的支付 甲方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乙方须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约定向甲方支付代理佣金。 (4)公司业务合作 甲乙双方将在代理保险业务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XX业务支持合作,即在乙方中支公司自有客户范围内推介XX相应业务,包括宽带、智能终端、移动产品、ITV视频业务、翼支付等其他增值业务项目。 (5)保险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甲、乙双方应对各自的客户群进行联合调研,了解客户对于相关保险产品的需求,合作设计、策划、宣传、推广适合甲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6)甲、乙双方如需通过甲方自营网点以外的代理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可在本协议框架内,由甲、乙双方各地分支机构另行签定《中介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7) 资金网络结算 乙方根据其资金结算工作的需要,可运用甲方结算网络进行资金结算,实现资金高度集中管理。乙方员工个人XX服务等,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应优质服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的合作。 第四条 宣传及媒体合作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前提供全年季度重要时点的宣传需求,包括店面铭牌、易拉宝(X展架)、咨询桌牌(落地展架)。甲方利用自身资源提前为乙方制定整体宣传服务方案,乙方在方案执行时,同等条件下应首选甲方。 (例如“6.16客户服务节”、“5.15XX日”、“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等重要时点)。 第五条 其它业务合作 (1)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以及甲方员工车辆保险、人身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健康险、养老险等应优先向乙方投保。乙方应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在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及其各自的分支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2)甲乙双方应加强在保险领域的代理收取保险费和代理支付保险金业务合作,相互推介客户,扩大合作规模。将双方VIP客户资源进行整合,资源共享。 (3)乙方积极为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保障服务。甲方在业务营销过程中将积极推介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应支持。 (4)随着甲、乙双方合作逐渐深入,其他业务合作项目经双方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另行商洽签订专项合作协议。 第六条 业务交流 (1) 甲、乙双方及其具体经办部门应定期交流、研讨,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探讨新的合作领域。甲方授权指定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渠道与公众客户部作为本协议项下合作内容实施的牵头机构,乙方授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支公司销售管理部作为本协议项下合作内容实施的牵头机构,双方牵头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实施,包括宣传培训、组织协调、传达布置、汇总反馈和跟踪有关事宜。 (2)按照《保险中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甲方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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