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合 同
甲方(公司):
乙方(职工):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特订下列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权属
1.1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1.2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1.1涉及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第二条 技术成果
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
2.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没有申明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2.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条 保密制度
3.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义务。
3.2甲方的保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条 不披露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如公布、传授、转让等)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披露甲方的或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为甲方履行职务之外使用甲方的秘密信息。
第五条 保密期间
5.1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与任职期间相同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信息的义务。
5.2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工资包含了一定金额的保密费。乙方认可,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支付乙方保密费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5.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和乙方自离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之日的次日起______年内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不侵权
6.1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6.2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竞业限制
乙方承诺,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
第八条 信息载体
8.1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8.2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8.3乙方不得私自存放含有甲方秘密信息的载体。
第九条 返还
9.1乙方离职或甲方向其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9.2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