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电影发行服务协议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为已拍摄完成的电影《 》(以下简称电影)的著作权人,甲方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有意寻求影片发行单位公开发行影片;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合法取得电影发行资格的法人单位,其有意发行甲方所摄制的影片
第一条 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影片的制作单位为 ,导演为 ,编剧为_________,主要演员为 、摄像师为 、录音师为 、灯光师为 、 等。
第二条 影片长度
乙方此次发行电影的区域为 、 、 等城市。(下称发行区域)。
乙方发行影片的期限为影片在本合同确定的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持续 天(下称发行期限)。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发行期限届满后继续在本发行区域内发行该影片。
第三条 独家发行权
乙方应将影片在发行区域和发行期限内票房收入的百分之 支付给甲方作为版权费。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规定的发行期限届满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电影片票房收入。
滞纳金:如乙方在协议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甲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乙方追缴滞纳金。
电影片的票价由甲乙双方根据影片的制作成本、发行区域的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共同制定。电影片票价可以根据影片发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若电影片实际票价低于此金额,以此金额为准计算电影片票房收入,若电影片实际票价高于此金额,以实际票价为准计算电影片票房收入。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报送的影片票房收入的财务报表所表明的票房收入都是真实、合法的。若乙方或电影院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瞒报或漏报票房收入额百分之 的赔偿金。
第四条 资料交付及归属
甲方向乙方交付的影片发行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应归甲方所有,乙方应于发行期限结束之日起 日内将其归还甲方,归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造成损坏的,乙方应折价赔偿;若乙方想保留相关素材和资料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从而取得影片所必须的素材和资料的所有权。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乙方对影片的发行和推广工作,包括政府批文、首映式、新闻发布会、各县市区的放映等。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其他电影发行单位进行私下交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及其他发行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有权利对发行放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有义务进行指导,包括广告宣传计划、组织放映计划、广告招商计划等。
4、本次发行的电影仅限于在影院放映,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通过有线电视、无线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任何媒体对电影片进行播放。
5、电影片在发行区域内首映之日起 日内,乙方不得在发行区域内同时发行与该电影片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影片。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电影片进行除电影院放映之外的其他处置,如对电影片进行音像制品出版、将电影片改编或拍摄为电视剧或戏剧等其他形式或未经独立的著作权人许可以发行电影片中的音乐作品等。
7、在乙方发行电影片之前,甲方应获得电影片文学剧本及乐曲演奏、片头、片尾音乐演唱者、词作者等著作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书面授权,以确保相关人员不会向乙方主张任何形式的权利。
8、乙方可寻求合作伙伴进行宣传运作。
第六条 姓名、肖像的使用
乙方在宣传、推广活动中不得对上述人员进行诋毁、侮辱、诽谤,扭曲形象,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 贴片广告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电影片中搭载、删减贴片广告。
第八条 首映式的举办
如影片未举办首映式的,乙方可以举办有关电影片的宣传活动,甲方也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邀请有关主创人员参加宣传活动。
乙方有权采用电影片的部分内容自行制作或委托第三方制作宣传片或预告片,并有权在电影片、宣传片或预告片以及其他宣传资料中设置自己的署名。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九条 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乙方拖欠支付甲方应得收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不改正的;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电影片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或者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但电影片著作权人未予修改或修改未通过而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发行、放映的,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1、发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