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答辩状范本地址电话被答辩人地址电话年月日被答辩人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年月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年月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某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万元于年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年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年月份底至年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某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市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证据材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