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赠与父母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案中可以分割陈女士与王先生于2013年1月结婚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并用个人财产支付了该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的其余房款由陈女士向银行贷款支付该贷款本息由陈女士和王先生婚后共同偿还2013年12月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下发登记在陈女士名下2014年3月陈女士因认为该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遂与其父母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其与父母三人共同所有该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2014年8月陈女士因与王先生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诉讼中王先生同意离婚但请求一审法院将陈女士婚前购买的住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并给予相应的房屋增值补偿而陈女士则认为该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而且目前由其和父母三人共同所有存在案外人即其父母的利益该房屋依法不应在本离婚案中审理分割其后陈女士的父母另行向法院起诉陈女士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的效力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本离婚案中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审理分割陈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屋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在本案中审理分割该房屋主要理由是陈女士与其父母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很可能是为了应付本离婚案而签订的虚假协议是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