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诚信保证书
本人今年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我保证不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用品进入考场,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如有任何违反,我愿接受(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库,所产生的后果自己承担。
保证人:
年 月 日
兹保证 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在2017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能遵守考场规则,如有违反,我单位愿承担相应责任。
工作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31号(摘要)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