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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供应商配送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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朵密 上传于:2024-07-16
XX有限公司货物配送合同 甲 方: 乙 方: 签订地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配送服务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确立合作关系,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服务的内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自甲方指定提货地点至指定收货地点的门店(库、站、港、店、家居等)为甲方提供提货、配送、包装、市内快递、公路或航空、铁路等运输物流服配送服务。 第二条、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货物名称、规格及价格: 甲方授权乙方承运所有货物,如:电子产品、高端手机、日用品等等 第四条、承运责任期 乙方的承运责任期是指从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提货车辆开始,至货物到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指定收货人(或其委托收货人)签收完毕止。 第五条、配送范围、价格、送达时限: 配送范围、价格、及送达时限一览表。 辅销品(指宣传单张、海报、手册、月刊、塑料袋等)按附件1中标明的实际单/元或重量计费; 如甲方下达货物返向回流指令,即货物从合同中的目的地运输到起运地点,则其回流运输的价格等同原正向配送的价格,送达时限可延长:同城可延长24小时,异地可延长48小时,(从回流指令下达的当日下午6:00开始计时);超时送达的赔偿标准参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5点执行,操作流程参照第六条。 合同签订后,提货地点不变而新增配送点在本合同范围内价格未明确的,其新点的配送价格不得超过原始合同中已定该省同行政级别(新配送点所在省)最高配送价格,否则,甲方有权视同乙方单方面严重违反合同;若同行政级别内无其它配送价格可供参照的,则按照市→县(含县级市)→镇三级行政级别,每下一级点的配送单价的核定不得超过其有直属关系的上一级点(在合同中已有的)配送单价 10元/单。 合同签订后,提货地点不变而新增配送点在本合同范围内价格未明确的,乙方对新配送点的报价,自接到甲方报价通知起,须于3日内提交合理的书面报价,新点的配送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中同行政区域(以省为单位)内同级配送点的最高配送单价;如乙方无视合同规定漫天报价,或逾期未报价的,甲方有权参照上述定价规定计算配送价格后,书面知会乙方即可;如乙方不承接新点的配送,乙方须按500元/单*天 赔偿甲方直至乙方开始配送止,同时甲方有权随时中止合同且乙方无权要求返还该点所处甲方对应配送区域的配送风险押金。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燃油价格或道路运输税费(如运输路桥费)升跌超过10%(与最近一次的合同签订日期相比),引起运输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则双方协商按以下方式修订运输价格(升跌未超过10%则不予调整),每次修改须附属补充协议: 燃油价格或道路运输税费在此期间的变动的百分比例为 C; 燃油价格或道路运输税费在运输总成本中所占的百分比例为30%; 运输价格调整幅度的公式计算为:运输价格调整百分比例 = C × 30% 。 第六条、操作流程: 乙方在合同期内安排车辆在双方约定规定的时间至甲方指定地点(仓库、客户等处)提货,由乙方负责装车。 双方验货乙方签收后发车。 配送至目的地交货,乙方负责卸货。 甲方指定收货人验货、签收。 签收后乙方取回单。 乙方将签收回单交回甲方。 甲方审核后并将单据带回。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信息与服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设施进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甲方有权查询已交付运输的货物在途状况。 甲方对货物在配送中造成的损失拥有索赔权。 甲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具有所有权和最终处置、解释权。 对于签收手续不完备的签收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过正常、合法的途径予以完善,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费用,并按“第十二条、第3点”处理。 如乙方的提货车辆不符要求,甲方有权退车、拒绝发货(如乙方对仓管方退车或拒绝发货有异议,可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做出决定)并要求更换符合要求的车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当乙方配送造成单次货损金额超过RMB20000元,甲方有权要求补发货物,此时补发货物不受最低起运件数或重量的限制(不受最低收费标准限制),送达时限按合同执行。 甲方的义务: 甲方保证其托运的货物为双方约定的货物,不夹带任何约定外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准确、清晰地向乙方提供当日需配送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及收货人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等,以便乙方及时地安排配送。 货物包装符合双方约定的运输要求。 向乙方提供自己所需有关文件及报表的标准格式。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的权利: 乙方有权按照双方的结算规定向甲方收取费用。 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不符合双方规定的货物,例如外包装已污染、水湿、破损、变形、箱封不严实及包装箱内有异常响声等不符合运输要求和双方约定货物以外的国家禁运物品,(若甲方有特殊需要,须以传真双方确认)。 乙方对甲方无“出仓(送货)单”、或与“出仓(送货)单”上所列不相符的货物可拒收。 由于甲方的责任而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提货车辆提货不着而空驶等),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错误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无理拒收的货物,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应友好协商并妥善解决问题,如因此发生合理的额外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义务: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必须保证其资质证照(营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状态,到期前应主动更换并及时提供复印件。 乙方的作业服务时间:合同期内每周七天工作制(即周一至周七正常作业,无休息日),遇五一、国庆、春节等长假期,如甲方需要安排配送作业(甲方应提前3天书面知会),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执行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乙方按甲方的指令,将货物及时送达指定地点和指定收货人。 乙方应确保合同约定的送货时限,不包括由于其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运输时间的延误,如出现不可抗力因素乙方需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 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报告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配送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乙方负责将货物卸至收货人指定的地方(只限于出货单上指定地址的屋内)并协助开箱验货。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开辟7*24小时配送服务专线,负责相关事情的处理和查询,配送异常时,自接到甲方(含甲方的收货人)的查询电话后,乙方应尽快查实,回复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乙方每天上午12:00前须将列明货物前一日异常最新在途运行状态告知甲方。 合同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货物配送标签,并自行负责配送货物的标签制作与粘贴。 遇下列情况,乙方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按甲方要求处理,若由此增加额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收货人原因,收货人或委托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 因收货人原因,承运司机等候45分钟以上仍不能卸货。 收货人或其委托收货人不能证明其身份或代理权。 因上述原因造成同一配送点需乙方进行二次配送(原地点重送)的,则二次配送的费用为10元/单;如甲方要求改变配送地点,配送费用如无约定则双方另行协商,同时以上情况需提供相应无收货证明或证人; 因甲方(或甲方收货人)原因,要求配送货物在配送过程中停留,乙方自愿免费提供48小时以内的储存和保管。 乙方送货人须督促收货人在 “出仓(送货)单”上填写收货人的真实姓名、收货日期和收货的具体时间,回单中上述签收内容缺一不可,否则,该单视同签收不完备;新自由通讯的“出仓(送货)单”主要包括:《销售出库单》、《调拔单》两种。 乙方必须为承运甲方的所有货物(含手机、电脑、辅销品、其它产品)购买足额的货物运输保险。 如甲方有紧急配送的需求(专车直送),乙方应积极配合、合理报价,并在1小时内予以反馈。 第八条、甲方和乙方的具体货物交接方式 出货前,货物外包装要完好;每票货物由甲方制作新自由通讯 “出仓(送货)单”、调拔单; 乙方在甲方工作日内每日安排车辆按双方规定的时间至甲方指定仓库提货,开始装车时间不得迟于上述约定时间后一小时(乙方原因除外),否则,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要求(书面)迟装出货单的送达时限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最多不超过2小时。 货物装车时,乙方现场清点数量、检查状况、核对货名等,核实完毕后,双方在新自由通讯的 “出仓(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货物交接完毕。 预约收货通知:乙方在货物送达至少1小时前应电话通知甲方“出仓(送货)单”上指定收货人,以便收货人做好收货准备工作;货物送达时间不得偏离预约时间45分钟,否则,由此导致客户投诉,乙方须按20元/票*次 赔偿给甲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应查验收货人的身份,如有误差,乙方应停止交货并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核对无误后,乙方送货人须负责卸货并协助开箱验货。 货物验收时,收货人应根据“出仓(送货)单”对送达货物进行查验,并将查验结果记录在 “出仓(送货)单”上,如有货损,送货人务必督促收货人将货损详情记录在“出仓(送货)单”上,并且送货人必须在“出仓(送货)单”上签章确认,否则,视为签收不完备;如出现货损,乙方送货人不在“出仓(送货)单” 上签名确认,则甲方收货人有权拒绝收货。如签收单上指定收货人不在而委托其它人代收,被委托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原件)及委托书,乙方送货人查验无误后方可交货,并须将这些收货权限的证明资料(证件的复印件)随出货签收回单一起交给甲方;签收单上所有签收文字如有涂改必须有收货人在涂改处签章方有效。 第九条、关于转让、继承、转运的约定 乙方事前没有得到甲方的同意,不得将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或第三者继承,否则,视同乙方单方严重违约。 如甲方需改变在途(货物送达前30分钟)货物的送达目的地或收货人,甲方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指令内容,乙方须积极配合,但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要提供相应的额外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条、货物保险、货损与赔偿 1.乙方负责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作为运输合同中货物保险的投保人;乙方与保险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之内容不得有损甲方的利益。 2.甲、乙双方约定,货物的配送价格包含上述运输保险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价额1‰费用(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货物发生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 3.货损的确认,凡破损、污染情况影响到甲方货物的最小销售单位,导致无法销售,其货损金额的确认以最小销售单位的优惠价为准,而不是直接破损部分的损失;收货人拒收的货品,由乙方送货人当场带走。甲方要求乙方将货损、污染的货物退回甲方出货仓(回流的时间规定参照本合同第五条第3点执行,回流时限的起点以货损或污染被发现之日计算,乙方事先申报回流延时的按20元/单 赔偿),甲方同意对退回货物乙方只需按该货物优惠价赔付,该货物归甲方所有;对未按期退回的货损货物及货物短少乙方应按该货物的全额赔付给甲方。 4.乙方同意赔偿给甲方的金额在赔偿事实发生后乙方的最近一期配送结算费用中支付,配送费用不够赔偿则由乙方5天内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付款补齐差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有权诉求法律保护并对乙方所欠款额追讨每日1‰的滞纳金,但以不超过拖欠款额的50%为限。 第十一条、费用的结算 配送价格单位为“元/单”,截取小数点后前2位小数;货物的单位为“件”,费用单位为“元”,货物单件(最小销售单位)和单票费用均截取小数点后前4位小数;费用的结算以签收手续完备的 “出仓(送货)单”“调拔单”的“承运商结算”红联为依据;甲方根据 “出仓(送货)单”上的货损情况按合同扣除货损赔偿金,甲方支付金额等于实际发生配送费用减去货损赔偿的余额。 费用结算期为每个自然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每月 20 日前(日前包含该日,遇节假日顺延,前述两点下同)将上月已发生的“出仓(送货)单”(签收手续完备)及配送费用结算明细交甲方,“出仓(送货)单”、“调拔单”须按单号依递增顺序整理,(多单同时起运同点配送的,装订一起按最大单号排序),如乙方不按要求(逾期或单据顺序混乱)提交,甲方有权延长一个结算期结算;甲方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逾期未予确认,可视为默认),并将扣款明细交乙方确认,乙方应于2日内确认并回复,同时开出与甲方应付金额货运发票及其它结算单据一并递交甲方,如乙方逾期,甲方有权延长一个结算期付款;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款。 如乙方个别“出仓(送货)单”、“调拔单”无法按期回单或虽已回单但签收手续不完备,甲方在当月结算时只结算签收完备的签收单,且乙方按期提交的结算回单不得低于当月实际出货单数的90%,否则,甲方有权延长一个结算期结算。对于没有按期回单的签收单或者签收不完备的回单,乙方应予补签和回单,如因意外原因,乙方无法提供原签收回单,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供能证明货物交付的书面证明,但是,如非原始签收单占结算单据比率高于5%的,甲方有权按20元/单扣减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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