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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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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爱我 上传于:2024-06-25
个人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第一条  合伙宗旨 1.                。 2.                。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1. 名称:                       。 2. 经营场所地址: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1. 项目:         。 2. 范围:         。(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1.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于   年   月   日前应缴足。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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