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第一条 合伙宗旨
1. 。
2. 。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1. 名称: 。
2. 经营场所地址: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1. 项目: 。
2. 范围: 。(具体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四条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1. 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合伙人 (姓名)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
2. 各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于 年 月 日前应缴足。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 债务承担: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自愿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 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 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