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
鉴于:
(1)甲方与 (以下称“受托人”、“贷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信托合同”), 甲方是《信托合同》项下的唯一委托人和唯一受益人,持有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2)受托人(贷款人)根据《信托合同》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人民币 元。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乙方同意受让该信托受益权。
(4)丙方同意无条件按约定的购买价款向乙方远期购买乙方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相关规定,各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其余未在本条进行定义或解释的词语含义,均应以《信托合同》中的定义和解释为准:
信托:指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设立的资金信托,即 信托。
信托合同:指信托据以设立的编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