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 方): 供水公司 公司
受托方(乙 方):
委托方: 供水公司 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本案。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委托代理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下列在□中标打√之项的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本事务”):
(1)甲方与 一案的第 审诉讼/仲裁代理。 □
(2)甲方与 一案的诉前调查。 □
(3)甲方与 一案已生效判决/裁决的申请执行代理。□
(4)甲方与 纠纷的非诉讼调解。 □
(5)关于 事件/项目的咨询□/谈判□/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或审查合同□
(6) □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授予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的权限为下列第 项范围:
(1)一般诉讼或仲裁代理。
(2)可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或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反(仲裁)申请或者上诉的特别授权诉讼或仲裁代理。
(3)
第三条 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 律师为本事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事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它律师协助完成;其中“诉前调查”事务及其所衍生的其它必要取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审计、鉴定、公证等)可转委托适当的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承办本事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第四条 律师费
双方商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应支付给乙方的律师费:
(1)计件收费方式,本事务律师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2)计时收费方式,计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 元。
最小计时单位为0.1小时,完成本事务预计约需 小时。
(3)分阶段或成果收费方式,具体约定为: 。
第五条 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已/未包含在本合同第四条的律师费中。
(1)代理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六条 律师费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四条所约定的律师费,以下列方式支付:
第七条 其它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本合同第五条所称“其他费用”如双方约定不包含在第四条的“律师费”中,则第五条第(1)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理直接费用部分,按下列方式支付:
本合同第五条(2)项所约定的其它费用中的代支间接费用部分,实际发生时由律师通知甲方后甲方直接支付,或在紧急情况下由乙方以上列代理直接费用垫支后甲方立即按实单独结算。
第八条 发票
甲方支付的律师费以及按本合同第七条支付的其它费用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 发票。
第九条 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事务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无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它费用以外再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6)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本事务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
(2)如与本事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第十一条 证据和财物
(1)乙方和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由甲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原件或原物,所有权属于甲方,本事务完成后甲方要求返还的,除已依法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已由其归卷的外,应由律师归还甲方。重要证据材料的原件或原物甲方不愿交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归卷的,须在提供证据时向律师作出书面特别声明并经律师签字承诺。
(2)乙方和律师因代理案或执行所得或其它受托代收所得的财物,所有权属于甲方,应由乙方和律师在合理时间内移交甲方。
第十二条 保管和留置
双方特别约定:本合同第十一条所述的证据和财物,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保管,本条内容即视为保管合同内容,双方保管合同关系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为条件而生效;保管期限不超过 天。
(1)甲方未要求归还证据原件、原物的;
(2)乙方通知移交财物,甲方拒绝接受或者未予响应的;或者虽予响应但一直未来领取的;或者因甲方变更联系信息未通知乙方致使无法移交或不便移交的;
乙方代为保管证据或财物期间,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决定将该证据或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由甲方承担。
保管期限届满(自乙方书面明示可移交之日起计)后,乙方对所保管的证据和财物可作任意处分而不再负任何责任。但所保管的财物是人民币现款的,应在甲方于任何时候主张权利时,归还本金余额,不计利息。
乙方因保管(含提存)所产生的各种合理费用,甲方未予清偿的,乙方有权对保管的财物进行留置处理;也可直接以所保管财物中的现款抵付。
第十三条 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但法定或约定应向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供的除外。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或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第十五条 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 完成受托事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即视为本合同乙方完成受托事务:
1、属诉讼/仲裁/执行代理的:
(1)本案本审次送达判决或裁决书、调解书或撤消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终止裁定书;
(2)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
(3)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4)
2、属非诉讼事务的:
(1)对方完成了满足甲方要求的行为;
(2)甲方向对方作出了新的要约或承诺致使受托事务成为不必要;
(3)调查或谈判对象灭失或终止;
(4)其它依照法律或约定或惯例应视为乙方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情形;
(5)甲方解除合同、撤销委托;
(6)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