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合作协议
合伙人:
合伙人数: 个
甲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乙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甲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经营,共同协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同心同德,共谋大业。
第二条: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名即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 以 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 ; 乙方: 以 方式出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占 ;
(一)合伙人出资比例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提的基础。
(二)合伙人的出资按其承担的出资额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 、 二人负责合作运营资金,运营资金作为其投资, 以人工和技术等作为其投资。
(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资为三人共有财产,即各拥有三分之一,利润分配各三分之一,风险承担各三分之一,以后正常经营费用,厂内统一支配。
(六)债务分配: 、 二人的投资债务由其二人各自承担,以后在正常经营中的债务、风险等由三人共同承担。
(七)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资金他用或还自身债务,否则,因其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合伙人所投资的款项必须按时投入,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八)三个合伙人,各担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个人占有合伙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
(三)如出现亏损时,也按照占有合伙股份比例承担风险。
第七条:合伙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每个人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累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三)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决定、做出对企业不利的事。
(四)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参事、议事。
第八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九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
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按多数服从少数决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