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传真:
乙 方:
住 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鉴于甲乙双方目前正就 合作事宜(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磋商,为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并保证对方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将相互提供相关业务资料及信息,现就双方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二、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本方带来经济利益或其披露可能会给本方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任何其他信息,包括任何一方在协议期间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形式向对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数据产品设计方案、营销、策略、安排、业务流程、投资风险控制机制等对提供方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对于商业秘密的任何和全部内容应当恪守保管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口头、书面或视听等)或理由将商业秘密用于非本项目之目的,或以任何形式泄露给包括本方与本项目无关人员在内的任何第三方。
四、任何一方根据相关合同和本项目的情况需要将商业秘密的部分或全部披露给本方与本项目有关的雇员、董事、股东或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权接触或必需向其披露商业秘密的人员(以下统称“本方有关人员”)的,该方不受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约束。但各方应当向本方有关人员说明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责成本方有关人员对商业秘密恪守保密义务。如果本方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由该方向本协议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上述保密条款对于乙方和甲方的监管部门或者本项目审批机关需要了解的情况除外。但任何一方向其监管部门或项目审批机关提供有关商业秘密之前,应告知对方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供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情况。
六、协议一方无论以何种形式违反本协议,违反协议的一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有权随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对方在合理的规定期限内向其返还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纸介质、数字以及音像材料,并且不得擅自预留拷贝。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在下列情况之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