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协议
为充分保障自家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能老有所居、老有所养。在大家族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尊老、爱老的良好氛围。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相关规定、公序良俗,结合家族现有的实际情况。子女们充分沟通协商,就赡养老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
老人:即赡养对象 (身份证号: );
子女:包括子女1 、子女2 、子女3 、子女4 (分别包括其所在家庭)
赡养人:直接承担照顾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
其他赡养人:未直接承担照顾老人的子女一方家庭。
总体原则
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权利与义务并存: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关心过问老人的生活状况也是其他赡养人的权利;
公平、合理、可行,形式多样不拘一格;
尊重老人意愿;
要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鼓励和引导子女配偶及孙辈要尊老、敬老的言行;
设定底线,上不封顶原则;
相互监督,共促良好氛围。
实施细则
正常生活
老人在四个子女家轮流居住,赡养老人的子女家庭承担照料的义务,另外三个子女以经济形式(以下简称:生活费)承担赡养责任。生活费缴纳周期为月度,采取预付制,打款到赡养老人的子女居住家庭账户。
时限:在每月25日前完成打款。付款方自行留存凭证。
每月生活费(每人):不低于 元。
轮流居住的时间周期: 个月
初步商定的居住照看的顺序为:子女1. 子女2. 子女3. 子女4。
赡养老人的子女,应做好老人居住环境的布置安排。并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方面的打扫。引导并规劝老人有良好的生活习惯。并确保老人的手机通畅,能接听电话。
同城的其他赡养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关心问候。异地的子女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老人进行探视和当面问候,电话问候每月不少于2次。
生病期间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
治疗老人发生的门诊、住院等医药费用采取四个子女均摊。
门诊所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由赡养人先行垫付。并将所发生费用的凭据做好留存,计算相关费用金额。有义务在当月通知到其他赡养人,其他赡养人有权利对相关票据进行复核,要求在2日内完成复核确认事宜,并有义务在当月/次月25日前支付。
如果检查到有需要住院的病情,由赡养人应及时告知其他赡养人,并根据病情大小,实行其他三位预先支付医药费用的约定。预付费标准不低于2000元/户,或根据病情住院需要上浮预付费标准(相关疾病治疗费用÷4)。(住院费用+1000元营养费)÷ 4 = 未照看子女应承担的费用金额。相关逐月发生的费用不晚于次月25日支付到位。
老人出院后各子女应办理一次性算账结清,实行多退少补原则,在账目清楚后次月25日前结清。
行动不便期间
方案一:如果有一方子女愿意自行承担照料老人的起居护理等日常工作。其他三位子女家庭应分摊所发生的护理费用。(根据当地请护工的薪资金额 ÷ 3 = 承担标准)。
并对此期间,同城居住的其他赡养人需要每周至少两次探视和当面问候老人,并要求在照顾一方提出要求时,能在周末节假等闲暇时段抽时间对老人进行护理。
方案二:如果子女们都不便进行亲子照看老人的起居护理工作,由老人居住所在地的子女共同选聘护工进行照料。费用分摊金额标准计算:(聘请护工的月工资+1000元生活费)÷4 = 每位子女应承担的费用金额。
并对此期间,与老人同城居住的赡养人需要每周至少两次探视和当面问候老人,并在护工休假期间轮流承担起护理老人的义务。并在与老人同住的城市中的子女仍然轮流对老人执行主要的照看和监管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