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诉讼阶段)
甲方: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市xx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人:张三,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就【(2020)湘0104民初9796】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特签署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对帐确认,截止至20xx年xx月xx日止,乙方未付甲方器材租赁费用金额合计为xxxxxxxx元。
二、付款安排:1.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2.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3.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4.本案诉讼费xxxxx元(其中:受理费xxxxx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承担,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与上述第三期款一同支付。
三、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分期向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此前已向乙方开具的部分金额,应当相应的扣减)。
四、如乙方没有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x元,甲方可以按照应付金额【货款xxxxx元 +诉讼费xxxxx元 + 违约金xxxxx元 + 迟延付款利息】减去已付款项后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