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诉讼阶段)
甲方: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长沙市xx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担保人:张三,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号:
就【(2020)湘0104民初9796】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和解,特签署如下协议:
一、经甲乙对帐确认,截止至20xx年xx月xx日止,乙方未付甲方器材租赁费用金额合计为xxxxxxxx元。
二、付款安排:1.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2.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3.20xx年xx月xx日前支付xxxxx元。4.本案诉讼费xxxxx元(其中:受理费xxxxx元,保全费5000元)由乙方承担,在20xx年xx月xx日前与上述第三期款一同支付。
三、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分期向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此前已向乙方开具的部分金额,应当相应的扣减)。
四、如乙方没有按上述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x元,甲方可以按照应付金额【货款xxxxx元 +诉讼费xxxxx元 + 违约金xxxxx元 + 迟延付款利息】减去已付款项后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迟延付款利息以乙方应付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xx年xx月xx日起计付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五、乙方的实际控制人张三对本协议确定的甲方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诺对乙方欠甲方租赁费、利息共计xxxxxxxx元和之后产生的乙方未按原合同规定和本协议规定及时向甲方供货/付款的补偿款、利息、违约赔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