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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 李××,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XXXXXX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XXXXXXXXX2197810,联系电话:XXXXXX1335. 被告:黄××,男,42岁,汉族,XXXXXX遵义县公安局干警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联系电话:XXXXXXXX88 被告:李××,女,36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10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1日,被告XX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08年所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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