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婚礼策划机构
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明确,请在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中选定的项目前打“√”,未选择项目请划去。本合同各项目如有需要可另附图片说明。
第一条 服务时间、地点
婚礼仪式举行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婚礼仪式举行地点:
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报酬
总服务报酬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其中各分项目(内容见附件)及相应报酬如下:
□婚车使用 元 (大写)
□化妆服务 元 (大写)
□纪实摄影 元 (大写)
□纪实摄像 元 (大写)
□其他服务项目 元 (大写)
第三条 服务报酬支付期限
第一期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支付总服务报酬的 %即 元;
第二期 婚礼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 服务原则
乙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安全、有效、保质保量、及时地完成各服务项目。
第五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本项选择亦适用于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与第二条的约定相对应:
□附件一: 婚礼指定套系清单
□附件二:婚车使用约定
□附件三:摄像服务约定
□附件四:其他服务项目约定
合同附件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并签署具体日期。如双方另有协议的,其内容应当包括上述合同附件内容。
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上述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另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相关备注1、婚礼化妆师、摄影师、摄像师上门服务由客人负责接送,或报销来回路费。2、如酒店有收取婚庆入场费、电费、电梯费等,本公司不支付,请新人谅解。
附件一
米兰&婚礼策划机构
婚车使用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婚车,用于婚礼庆典活动当天使用。具体约定如下:
一、婚车要求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若上述车辆发生异常情况(如车辆故障,意外交通事故等),同意选择以下备用车辆:
备用选择一: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备用选择二:品牌 ;型号 ;颜色 ;数量 辆。
二、服务项目
□80公里或8小时
□50公里或4小时
□其他 ;
三、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
四、婚车装饰要求(见附件五)。
五、每辆婚车须配司机1名,婚车服务费包括汽油费。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停车费、过桥费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车辆维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婚车服务超出上述公里部分,按每公里 元支付;超出上述时间部分,按每小时 元支付;两者均超出约定的,按 方式支付。本条所涉报酬,甲方应于用车当天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七、婚车在服务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行驶的,乙方应于 小时内另派车辆到达原车辆正在提供服务之处。使用同等级别以上车辆的不作赔偿,使用低于原级别车辆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超过 小时到达的,赔偿该车约定报酬的 %。
八、婚车未在服务起始时间内到达起始地点的,延迟 分钟应退还本附件报酬的 %即 元作为赔偿。
九、婚车使用前 天,如遇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按约定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约定的备用车辆,并向甲方退还差额部分服务报酬 元;若提供其他车辆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元。
十、无法如约提供婚车服务的,乙方按下列方式赔偿:
□以本附件报酬退一赔一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以 的方式赔偿甲方 元。
十二、其他约定 。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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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化妆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化妆师
人数 名 级别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服务起始地点:
三、使用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有特殊要求的请注明:
四、被化妆人员
五、化妆服务项目
□全程: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至最后一套服装服装造型化妆结束;
□半程: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
□补妆:不提供第一套服装造型化妆、仅提供补妆及造型改变服务;
□其他
六、被化妆人员皮肤过敏史说明 (可附页)。
七、乙方应提供 次免费试妆,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不适应化妆,甲方可以解除本约定。
试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或电话预约 ;
试妆地点: 。
八、被化妆人员婚礼当天服装说明 (可附页)。
九、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约定的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
十、本约定服务报酬中包含约定的化妆品、 等服务所需用品。
十一、其他约定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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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服务约定
婚礼庆典摄影服务具体约定如下:
一、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
在甲方举办婚礼庆典时,以□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摄影服务。(□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级别 其他要求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 不小于 像素;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3)图像输出方式:□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相机品牌及型号 ;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 □120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后期制作要求: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 电子相册 碟;
刻录光盘或其他刻录介质的品牌
□冲印:相纸使用 品牌,□光面□绒面。
三、交付时间
摄影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乙方提供摄影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拍摄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起始地点
五、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 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于拍摄前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
(可附页)。
(三)甲方要求延长拍摄时间的,另外加付 元/小时拍摄服务报酬。(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四)甲方超过约定日期 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五)在本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六)乙方留有原始图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七)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八)制成的VCD或DVD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R、DVD±R播放设备。
(九) 。
六、违约责任
(一)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二)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摄影服务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但甲方也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本约定,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 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四)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元。
(五)乙方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