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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疚 上传于:2024-06-03
家庭房产分割协议书 甲方(父母)代表: 乙方(长子)代表: 丙方(次子)代表:   丁方(三子)代表: 戊方(四子)代表: 鉴于: 乙丙丁戊四方现已在甲方名下的土地上建设房产,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甲、乙、丙、丁、戊五方为座落于 (土地证编号: )的房产(下称共有房产)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五方共同确认共有房产座落于 (土地证编号: ),现土地证权属人为 ,共有房产系由乙丙丁戊四方出资建设,总面积 ,地上建筑共五层,地下室一层以及部分附属建筑物,现房产已完工。 第二条 五方共同确认该共有房产系由乙丙丁戊四方共同搭建,其中第二至第五层乙丙丁戊四方按份共有,分别为: 1、共有房产地上第二层归 方所有; 2、共有房产地上第三层归 方所有; 3、共有房产地上第四层归 方所有; 4、共有房产地上第五层归 方所有; 第三条 五方共同确认共有房产地上第一层、地下室一层以及现存的部分附属建筑物由乙丙丁戊四方共同共有。本协议签订后若任一方有加盖行为的,除另行达成协议,否则一律视为共有共有财产。   第四条 五方本着平等、关爱子女的原则进行承诺,在享有上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居住权期间,不对该房屋作出任何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卖、抵押等行为)。 第五条 共有房产如需修缮,乙丙丁戊四方共同确认,按份共有部分由该按份共有人自行承担修缮费用,共同共有部分由全体共同共有人平均分担费用。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经占份额四分之三以上的共同共有人同意后即可执行。 第六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但未经全部按份共有人同意,不可以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人转让份额。 第七条 除共有房产因不可抗力遭受毁损(如拆迁、台风、地震等),按份共有人不可以向其他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割共有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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