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评估合同
委托人(简称“甲方”): 国土资源厅(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受托人(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评估事项
本合同约定的评估项目为: 。
甲方委托乙方依据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对 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出具评二、评估范围
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
开采标高: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 矿业权价款评估设定的评估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在乙方获得甲方协助所收集的全部评估相关基础资料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而致使乙方出具评估报告超过约定期限时,由双方重新商定评估期限。
评估费用
评估费用是甲方对乙方完成矿业权价款评估、办理本合同委托事项所支付的报酬。甲方应于乙方将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负责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矿业权人的联系方式。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协助乙方收集与本合同约定的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资料。
对乙方的评估过程和结果有权提出质询,并有权要求乙方书面说明。
享有对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甲方未公开评估结果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将评估结果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及评估项目公告的评估要求(见附件 )进行评估操作,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地完成评估工作。
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和分析,对收集评估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依据性和可查性负责。
对甲方提出的询问有进行书面解答和说明的义务。
乙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数据须准确、可靠、公正,并符合有关要求,评估结果能体现当前时间段的矿业权市场价值。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后,乙方应及时向相关矿业权人提供与备案结果相一致的评估报告一份。
根据甲方的要求遵守保守秘密的义务。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相关资料和评估费用的权利。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提交的评估报告有违规、造假等行为的,或者以后查出存在此类问题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或者要求乙方返还评估费用。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评估费用,并且乙方将失去再次承担甲方评估项目的任何机会。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则乙方有权终止评估工作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评估费用的50%-100%向乙方支付评估费用。
任何一方违反关于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