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2011年司法考试报名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06-01 09:32:5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0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市、区);重庆、陕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