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信息安全保障制
度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发表时间:2007-5-23 6.38:40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一、《信息安全审核制度}
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提高工作
人员的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负责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户自觉遵守和维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使他们具备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
加强对信源单位的信息发布和 bbs 公告系统的信息发布的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
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旦发现从事下列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如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
本规定,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实行控制源头、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突出重点、有利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
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不得直接或辣接地与国际下联网或其它公共
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包括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经审查、批准与境外特定对象
合法交换的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八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
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 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
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
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第九条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 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
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
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第十条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勒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
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
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著天室、网
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
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