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
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
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劳动合同解除的适用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 此外,其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条还分
别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
同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
下三种情况 :
第一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1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2 ) 严重违反劳动
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3 ) 严重失职.营私舞疯.对用人单位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 4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劳动者本人 :
( 1 ) 劳动者患病或非应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2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3 ) 劳动合
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况,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