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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详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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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遇你七十与你 上传于:2024-06-20
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籍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籍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天事今天毕; 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事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聘任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征募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征募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部门经理应将核准后的新进人员资料(应征资料)及人员任用申请书一并送交人事部门依新进人员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缴交下列文件,否则不予任用。 1、身份证影本(需缴验正本); 2、个人人事资料及三个月内半身照片四张; 3、其它必备的证件。 第五条 新进人员交齐上述文件并经过试用期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加入社会保险手续。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2-3个月内为考察期,考察期间薪资是以当地工资水平给予;考察期满合格后进入试用期,职员试用期为1至2个月,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考察期间或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得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但总共在本公司服务未满十五天而自动离职者不予发放薪资。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满薪资调整表),呈报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辞职或退休后复经任用者其原有年资不予连续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六:9:00——17:30; 2、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 ; 3、本公司为双休制。 第二条 周日及国家法定假天均休息,但考虑到本公司业务的特殊性,将安排人员进行轮流值班。 第三条 员工上下班一律亲自打卡(签到),经总经理核准免打卡(签到)者除外。 第四条 迟到(早退): 朝、夕会未到并未请假者给与相应处罚。 上班迟到15分钟之内者为迟到。 上班迟到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无故迟到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提早下班15分钟之内者为早退。 提前下班15分钟至1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提前下班1小时以上者,以旷职1天计; 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一天。 10.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因处罚得来的罚款本公司一律不归为己有,匀平均补贴给所有员工。 第五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天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六条 外出洽公者,若预知会延误上、下班时间者应事先报备部门经理签字,方可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在外恰公无法于上、下班前赶回公司者,应以电话报备部门免除上、下班打卡(签到),但次日须请部门经理在出勤卡上补签确认。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事假: 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两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一次请假超过十天(含)者,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女性员工分娩前后给假五十六天(产妇产检可提前请产假或产假未休完者可转换为年假); 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未满者减半发给。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 请假时依下列规定呈报核准: 一般员工请假两天以内(含)由副总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总经理核准。 第九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人事部门负责人报备,但应于假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逾期则视为旷工。 第十条 凡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前后,不得请假。 第十一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的一者,视为旷职论,旷职一律扣薪三天以示惩戒,凡一个月内旷职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解职处分: 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缺席者; 无故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者; 凡未事先请假,而逾期未补办请假手续者; 凡事先请假未觅妥职务代理人者; 停薪留职,未办妥手续者。 第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五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六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会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与厂商勾结或收受厂商财务,证据确凿者; 5、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6、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小功: 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全年全勤,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 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大功: 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一年内记大功三次者; 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惩戒: 上班时间后有吃早餐、零食等行为; 上班期间非公务需求而阅读报纸者; 公话私用,屡教不改者。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推销物品者; 未经许可,带外人进入工作场所或让外人使用公物者; 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小过: 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下棋;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图利者; 为他人做不实的证明者; 偷拆他人或公司的信件者; 5、对上级人员有关职务上的查询,有故意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者; 6、代人打卡或签到(托人者同)而证据确凿者; 7、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但未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大过: 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违反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者; 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在工作时酗酒滋事或扰乱秩序者; 怠工、罢工者; 其它关系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 员工遗失公司财物,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遗失支票者,经止付无效而被冒领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遗失货品者,照市场价金额赔偿; 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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