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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加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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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pression 上传于:2024-05-31
餐饮店加盟合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公司盖章 公司盖章 日期: 日期: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_xx系列连锁店 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 xx系列连锁店 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xx系列连锁店(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xx系列连锁店”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_壹_万元每年,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餐饮店住所)的xx系列连锁店”的经营者,本店作为xx系列连锁店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餐饮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 xx系列连锁店 连锁餐饮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xx系列连锁店”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xx系列连锁店”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xx系列连锁店”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同时享受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产品一级经销商进货价。(各产品规格和价格见附表) (3)在餐饮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餐饮店的统一化; (4)加盟店的产品种类,价格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也可根据加盟店的实际情况和总部协商完成;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 (8)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9)可以适时地得到餐饮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10) 加盟店财务上完全独立,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总部(支部)只负责技术上的指导。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xx系列连锁店”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xx系列连锁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 (3)欲做有关“xx系列连锁店”或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购。 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 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担。 第七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xx系列连锁店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 (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 (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 (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 第八条:禁止事项 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 (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九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具备加盟条件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 第十二条:总部的解除权 1、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本合同: (1)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易时; (3)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复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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