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破产财产分配计划”政府工作计划
一、分配原则
(一)严格依照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坚持按法定程序予以清偿,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三)国有划拨土地不参与分配。
(四)采取二次分配办法。首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对每个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债权、债务进行统计确定,如果不能保障法律规定的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如果破产资产可满足破产费用条件下,启动分配程序,制定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第一次分配是对现有实物资产变现收入和破产企业现有的货币资产进行分配;第二次分配是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追讨结束后的变现收入进行分配。
(五)分配过程中,如遇有设定抵押优先受偿的情况,由法院裁决确定。
二、分配顺序
(一)优先支付破产费用
1.法院诉讼费及公告费用
2.中介机构费用(含审计费、评估费和拍卖费)
3.留守人员工资、补偿金及保险费
4.清算组成员工资及补助
5.清算组印刷费、复印费、交通费等办公费用
6.不可预见费(包括破产终结审计费、追讨债权费用等)
(二)第一顺序应偿付的债权
1.拖欠的职工工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