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区别
从字面来理解质量验收单是建筑的质量问题,质量过关就可以签字盖章。而工程竣工单范围更广,不仅质量要过关,而且代表工程各方面都好拉,可以投入使用啦。
质量竣工验收是指对质检站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可以一样,但单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日期肯定不能比质量竣工验收提前的! 第二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像你说的和质检站的解释。 质量竣工验收是针对质检站的, 竣工验收是一个整体,对业主的移交,包含各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以及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等!
理论上的竣工日期当然以合同为依据,但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事,却又容易被各责任方忽视。
竣工确认既是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确认程序同时受政府监督,必须合理合法。
没有竣工,不能进行竣工决算,这是对企业的制约;
没有竣工,不允许投入使用,这是对业主享有投资成果的制约;
没有竣工,监理不能撤离现场,直接影响监理成本;
竣工日期是生产阶段的完结,合同解除的标志,还是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分界点。更长远的看,竣工日期是建筑物的寿命起点。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应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经权威部门监督认证,建筑物具备使用条件并消除了全部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了可追溯的同期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具备上述条件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诸多因素,既有趋于早日实现竣工的,也有趋于拖延竣工日期的,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责任主体间在竣工确认上存在一定的博弈性,源头是合同对竣工日期的相关规范。同时,竣工确认还受到相应的程序制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二、按照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是关于竣工验收的基本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条件:
第16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规定都很完美,但执行起来,有很多具体问题。
1、合同和设计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如果原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了,存在设计外和合同外的工作内容,严重制约着建筑功能的发挥,这些工作内容,首先是原承包方是否愿意接受任务,如果接受,必然成为原工程的一部分吗?这是工程内容的延伸问题;如果不接受,新委托施工企业去完成,是否构成竣工验收条件的管理对象?换句话说,就是“不必要的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如何分类处理,以及基于工程整体功能发挥和内在联系,对新增工程如何进行合同制约?
关于此条,常见问题是甩项,或者成为部分交验、分段验收。如东西瑞园的热力系统,因为跟不上本供热期使用,所以施工安排后置,验收也滞后。法规对于分断验收的规范:
另外,公用事业部门的施工内容如何验收?目前的竣工验收体制并没有将自来水、配电、暖气交换站及管线、天然气等纳入一体化管理内容,质量监督部门仅就建筑物室内部分,或者说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验收,对于群体性工程设置的共用管线泵站,缺乏统一管理。各个事业贲门仅就自身的管理范围进行验收,割裂了建筑功能的整体性,很多问题,在专业部门间遗留了下来,比如管线间距要求。更重要的是职责不清。
2、资料的完整性鉴定,可以这样说,今天的施工现场,资料与管理的脱节是普遍现象,几十年来,这种现象没有丝毫改变,大到中字头的企业,小企业更不用提。原因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资料的整理规定高规格,纯学术化,作为严格的实验和技术资料,这些要求无可厚非,但面对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管理类资料过于统一,割裂了资料对管理的促进作用,变成管理负担,另外,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工程项目,资料上缺乏分类管理,造成一个马鞍套多匹马,适应性差,马就不容易驯服,这是技术棚架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马匹们,总是趋于用自己最喜欢的方式,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奔向目标。爱好、习惯与经济制约促使马们形成了“裸奔”的习性,走到终点评比考核时,才开始套上马鞍,粉饰一下,变成全装备良马,这就是今天的施工现场管理的众生相!当资料的完整性变成纯纸面上的虚拟过程时,它的意义何在?鉴定完整性之前,首先是真假鉴定,如果以假当真,奢谈完整性,资料无疑沦为皇帝的新衣,我们是做自欺欺人的裁缝,还是做天真无邪的少年,捅破这个潜规则?
3、关于进场检验。
4、最难把握的是质量问题。出具合格报告的工程是没有问题的工程吗?如果是,还要保修期做什么?如果不是,合格判定怎样解释?所以我的看法是,竣工时,所有的合格判定都是“有限合格”;有剩饭,不意味着原来的饭都不好。
但是,如果倡导这样的理念,无疑又会打开质量问题的潘多拉盒,祸害延伸到保修和使用阶段。
课题是,竣工时,质量问题的整改范围和整改度如何界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从管理角度对质量问题作出合理的技术分类!
我们先从法规上反推,看看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的问题,都有什么类型?
质量管理条例,第39、40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法定保修范围的问题,具有“潜在的、经正常使用方能检验的、严重影响建筑功能”的特点。反推:已发现的、不经正常使用即可验证的、对建筑功能的影响即使是不那么严重的,都应该列入竣工验收的整改范围。
同时,保修也允许有双方约定方式。这一条提出了一个问题,整改内容是否可以通过保修书的约定,从竣工整改期进入保修期?
从实际操作上看,至少我们应该规定,交工前未发现的、属于保修期以外的、施工责任以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因交工而影响企业的整改义务。也不因实际投入使用,使用方的二次损害而减轻企业修整原始质量问题的义务。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消除已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使用的一般问题。
理论上,因为每个分项工程都要验收,不应该有任何质量问题未被发现,从而带入到竣工后,把这个关口的是监理单位,那么我们扪心自问,哪个工地的监理能够发现所有的问题呢?或者说,发现了问题,监理能够督促全部整改完毕?现场实际形态的复杂性,使监理在这道关口上的风险越来越大!当我们谈论监理应该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时,事实上其他主体单位也应该同时具备很多配套条件,无论什么形态,不能把严重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带到使用阶段,这是监理也是业主工作的操作底限!监理的着眼点最终应该指向工程,而不是指向其他责任单位,目前现场监理最大的问题是,只把问题解决在纸面上,告诉业主存在什么问题,发个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就中断了,这个进程很不完备,你可以不发通知,不告诉业主有什么问题,只要你把问题真正消弭了,就好。
从质量问题应否发现与能否发现,到应否整改和能否整改,对应一系列技术与管理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都有现场答案。举个例子,一些技术难题,比如渗水,问题不大,但影响很坏。如瑞园进线总电缆,穿越地下室南墙的处理,因为电缆井在水位以下,所以公共电缆沟的水通过电缆井,不断地渗透到地下室中,几次处理都不成功,电力公司抽干井中的水,用水泥把缝隙堵塞,但墙面不干燥,防水卷材无法牢固粘贴;电梯井也遇到类似问题,发明一种在水中堵漏的柔性材料,很有必要,在现有条件下,要么继续寻找更好的堵漏办法,要么先把问题暂时处理,整改过程延续到保修阶段。配电间的屋顶渗漏属于另一种情况,你只见水渗透下来,找不到源头,很烦人,一下雨就漏,水渗到配电柜的危害不用说,没有办法,只能在地面扩大范围,贴了四层卷材。再有一号楼北地面明沟,下部是地下车库,渗漏不严重,但点很多,特别是一层卫生间部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装修阶段的人为破坏,比如对电梯的损坏,尽管不是保修范围,但对于易损部位,设计标准的深化调整很有必要,因为那是使用阶段不可跨越的实际作用,把装修保护列入产品加工过程的一个基本要求,或者列入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