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厅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全省性跨市州行政区域直接登记类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第十四条一款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二申请条件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名称预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三申报材料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