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合同》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 ,身份证号:
鉴于:
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
第一条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甲方原有的商业秘密及乙方因履行职务而产生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商业秘密,主要指如下内容:
1、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推广计划、培训资料、业务报表或数据、财务资料、员工结构、薪资结构、合作渠道、推广关键词等等。
2、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页面设计、公司网站运营信息或方法、操作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后台账户信息、相关的函电等等。
3、如果甲方以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了信息,则甲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上述经营和技术信息,无论甲方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不影响其商业秘密的构成。
第二章 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五条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六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第三章 办理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八条 雇佣合同到期或任一方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双方选择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保密事务:
一、 在雇佣合同到期前或提出解除雇佣合同后6个月,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变更雇佣合同的内容;
二、 在解除雇佣合同后2年之内,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甲方相同或同类的业务。
第四章 离职后的保密
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