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普通合伙
合伙协议
年 月
目录
总则
合伙人
合伙企业
出资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事务执行
特别约定
入伙和退伙
解散和清算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
附则
(合同正文)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相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 )等自然人同意在 共同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即 公司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特订立本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合伙人
本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在 签订,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如下:
姓名
住所
在本协议中,上列(三)名合伙人可统称为“合伙人”,合称为“全体合伙人”。
合伙企业
企业名称: 。
经营场所: 。
组织形式:普通合伙。
合伙目的: 。
经营范围: 。
上述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均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缴付期限
出资比例
货币
劳务
货币
劳务
货币
劳务
合伙人缴付货币出资,应将货币划入全体合伙人共同确定的专用帐户,其他合伙人应为其签署出资确认书。
合伙人的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对附件一所列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及作价金额予以确认。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成立后,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企业年度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和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配和分担:
上述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应在企业年底分红、合伙人财产份额退还或被执行、企业清算时实施。
合伙事务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在本协议中,根据有关约定或授权,负责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统称“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第6.03条作出决定。
除非另有约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的表决办法如下: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超越全体合伙人的约定或授权执行事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擅自将合伙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擅自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使用;
泄露合伙企业的商业秘密;
本协议和相关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业禁止和交易限制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财务会计和税务
合伙企业应当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送交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入伙和退伙
合伙人以外的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在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提前30日通知退伙;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