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 察
第一条“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每半年对公司下属各企业进行一次法纪检查, 主要检查各
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及莉事会决定的情况-
第二条“监察委员会负责任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进行考察、监督。 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奖
局,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也以批评处罚,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监察委员会负责任对董事会任命的职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董事长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不服监察委员会处理意见的职员,可在接到处理意见后 10 日内向董事会申诉,由董事
会另行审查处理。
第四条“监察委员会负责任受理员工不服监察部处分决定的申诉-
监察委员会接到申诉,应在 10 日内进行审查,15 日内作出决定。原决定正确的,子以
维持,不正确的予以撒销或变更。监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应通知申诉人和监察部执行。
第五条“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进行监督、考察。对优秀者子经表
扬奖励,对不合格或行为不良者了以批评处罚,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监察部负责任对总经理聘任的员工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审查。
审查应经总经理批准-
审查后应及时作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