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承租人):
联系地址: 电话;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承租起重机,双方就起重机租赁事宜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 项目情况
施工工程名称:
施工工程地址:
施工内容:起吊作业,包含:□层板 □钢筋 □砖块 □木板 □方条
□其他
第2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
2.1 租赁费用
起重机型号
起重重量
租赁费用/台班
租赁(台)
租赁天数
合计(元)
说明:
(1)每个台班为8小时,以驾驶员进出场时间为准。
(2)租赁期限内每天作业 1 个台班;如需要增加台班的,应按上述标准增加费用。
增加4小时以内为半个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为一个班。
(3)起重机工作时间应为每日 时 分至 时 分之间。
(4)租赁期限内乙方未安排施工任务的,不影响租赁期限与费用的计算。
2.2 租赁费用支付
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支付:
(1)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人民币(大写) 元(¥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双方结算付清余款,多退少补。
(2)租赁解除或终止3日内,一次性结算付款。
(3)每月 日前结算支付上月租赁费用。
2.3 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开户行:
账户名:
账号:
2.4 甲方自收到乙方按约支付的租赁费用之日起7日内,应当为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指定开票信息为: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税号: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2.5 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包括设备租金、驾驶员人工成本、设备进出场及维修费用、燃油费用、税金等,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外,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其他费用。
2.6 其他:驾驶员食宿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3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起止日期: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含当日)
结束日期: 年 月 日(含当日)
共计: 日
3.2 如实际租赁日期与上述日期不符的,按实际租赁日期结算费用。
如实际租赁日期不足 天,则租赁费用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费用的 %结算。
3.3 如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仍有租赁需求的,应于到期日前2日内与甲方确认延长期限,如延长租赁期限不足一日的,按照一日计算。
3.4 租赁期限内,下列时间仍正常计入租赁期限:
每月1天的维修保养车辆时间。
第4条 现场联系人员
4.1 甲方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4.2 乙方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第5条 租赁服务及要求
5.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配备规定数量的司机,司机应当具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无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精神病、眩晕症、恐高症、美尼尔氏症、癫痫、重症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慢性骨髓炎、传染性疾病、突发性晕厥、肢体残疾、功能受限者等妨碍从事该工种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5.2 司机的管理要求
(1)租赁期间,起重机的司机只能为甲方指定司机,如乙方需更换司机,应提前取得甲方同意,甲方可另行派送其他司机提供操作服务。
(2)乙方应当对甲方配备的司机进行安全生产再教育,发现甲方提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司机的,有权要求甲方更换。
5.3 乙方应当配备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种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信号指挥人员,应当提供对讲机及塔式起重机吊钩以下的吊索具等附属装置,不得违章指挥。
5.4 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设备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场地和道路,提供符合要求的专用配电箱和所需的动力等必要条件,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5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塔式起重机防攀爬设施。除此之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施焊、悬挂标语牌等作业。
5.6 因故障导致起重机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