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求给予经济赔偿的函
XXXX 酒店:
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现要求贵酒店给予本人相应经济赠偿共计人民币 11000 元,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人于2006年 9 月30 日正式入职贵酒店工作,至 2008 年 11 月 10 日
正式辞职,在此期间,贵酒店一直没有提出与本人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虽然到
了新的劳动法正式实施后,在形式上有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意思, 但一直未果, 也
就是说没有能真正签订合同, 直到本人辞职也都没有签合同, 且酒店的全部员工
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签,这已经违反了我国的关于劳动者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十条
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
工之日起建立。”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