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则、实施细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特别提示:
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您使用出借证券。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出借人提供投票权的补偿,您可能会遭受无法行使投票权的风险。三、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
技术风险等各类风险,请您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在决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前,您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您若通过非约定申报委托本公司出借证券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其网站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您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您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您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以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及提前了结的各项事宜,由您与借入人自行协商处理,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您应当注意展期及提前了结可能带来的风险。
您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
前述违约情形时,您无权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您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您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您开展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您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您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您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您以您持有的该上
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若您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您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因为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您借入证券,并不向您提供任何抵押品。
请您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您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您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您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避免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在本协议中,下列词语解释为: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转融资业务和转融券业务。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特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借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证券出借人】是指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的主体,即本协议的甲方。证券出借人分为两类,一类拥有独立交易单元,使用独立交易单元参与证券交易所业务平台报价与交易,直接申报出借证券;一类没有独立交易单元,委托
为其办理指定交易或证券托管的证券公司,即本协议的乙方,通过乙方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本协议所称证券出借人,特指第二类。“证券出借人”以下或简称为“出借人”。
【证券借入人】是指与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即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为“借入
人”。
【转融券标的证券】是指由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出借人可以出借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是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代理申请出借人资格、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和清算交收等服务;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声明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甲方已经知晓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则,充分理解相关文件的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全部风险。
甲方保证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出借的证券,并且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被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措施。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委托乙方出借证券,引起纠纷、诉讼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乙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其所从事的证券出借业务存在未了事项的,不更换代理证券公司。
甲方承诺,通过约定申报委托乙方出借证券,以及办理展期、提前了结等业务过程中,甲方和借入人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违反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若甲方为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甲方承诺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或保证: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乙方具有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人员、场所、设备、账户和交易单元等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乙方的内部程序。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向证券交易所及其它相关机构代为报备出借人资格;
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申报和清算交收服务;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的查询和核对服务;
甲方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材料,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
应当向乙方申报并及时更新其是否为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等相关信息。
指定用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持续保持上述账户的有效性;
申报证券出借指令时,应保证甲方证券账户有相应足额证券,且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后不得卖出或划转相关证券;
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依法合规地申报证券出借交易指令;
甲方若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甲方不属于前述股东而以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甲方出借或收回出借股票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合计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乙方权利
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其他材料。甲乙双方存在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关系期间,乙方有权在普通交易系统对甲方账户设置“禁止销户”、“禁止撤指定”、“禁止销沪(深)A 股证券账户”。
有权对甲方的证券出借交易申报进行前端检查和申报限制,以保证甲方申报指令有效合规。
甲方申报证券出借指令的同时,有权冻结其证券账户内相应证券,以保证甲方可供出借证券余额充足。
有权向甲方收取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服务的相关费用;
如果甲方发生异常交易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协助交易所及其它监管部门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甚至限制交易等措施。
甲方开展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乙方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义务
向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的投资者教育;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报备甲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向甲方提供申报证券出借交易指令以及证券与资金清算交收等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
向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查询和核对服务。
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业务规则及操作
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应当具备出借人资格,并向乙方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后,由其向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构报备转融通证券出借人资格。
甲方应当确定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沪、深两市普通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归还的证券;甲方应当在商业银行及乙方分别开立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证券金融公司支付的转融通费用以及权益补偿资金。
乙方在受理甲方申请材料和签署协议前,应当向甲方真实、完整和准确地讲解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揭示风险,进行投资者教育。
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或营业部柜面提交证券出借申报指令。
甲方出借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标的证券的申报时间为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甲方出借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标的证券的申报时间为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证券出借申报指令分为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甲方申报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甲方与借入人就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达成一致后,提交的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约定号由借入人统一分发。
乙方有权对甲方申报指令进行前端检查,检查甲方的出借证券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甲方是否在合格出借人名单范围内。
(二)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在转融通标的证券范围内。
(三) 检查甲方证券账户内是否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四)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依法可出借。
(五) 检查交收路径是否完整、准确。
(六) 检查出借证券是否全天停牌或是否在临时停牌期间。
乙方对甲方申报指令检查通过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交易平台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的同时冻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内的出借证券,防止甲方卖空出借证券;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进行申报。乙方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证券金融公司确定的每只证券当日出借数量的限额等通知的规定,对甲方出借证券数量进行申报限制,以防止影响转融通业务合理成交。
交易日 15:00 出借证券停牌的,证券交易所不提供出借申报的撮合服务,证券金融公司不进行证券归还的相关操作。
以非约定申报后成交并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展期的转融通合约,乙方负责联系甲方协商展期事项;若甲方同意展期的,甲方应申报同意展期指令。
以约定申报成交的非科创板股票出借合约,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展期,经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
甲方和借入人应在原合约归还日之前 3 个交易日前提交展期指令。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182 天期的出借合约不得展期。
以约定申报成交的科创板股票出借合约,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展期、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