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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披露协议
本互不披露协议(“本协议”)于2014年4月[ 01]日由思爱普(北京)软件系统有限公司(“SAP”),一家注册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科学院南路2号C座北楼7层7-9单元的公司以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客户”),一家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0号银丰大厦2号楼4层的公司签订,并于签订之日生效。本协议的目的是对彼此所披露的或可获得的具有保密性或专有性的信息进行保密或保护。在本协议中,披露保密信息(定义如下)的当事方(以及该当事人的任何代理人)被称为“披露方”,收到该保密信息的当事方被称为“接收方”。
鉴于,双方正就一项或多项可能的商业合作或交易,即远梦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进行讨论;
鉴于,在双方的任何讨论或谈判,以及提供上述交易所包含的服务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有可能向另一方披露或交付其拥有的某些商业秘密,或保密或专有信息;且
鉴于,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以确保该等信息能够予以保密。
因此,基于并考虑到下述理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保密信息
1.1 “保密信息”是指关于一方或其关联方或子公司的,因与交易相关而由该方以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供、告知或使其获得的全部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不论是以书面、口头、图表或电子方式告知,也不论其形式或存储介质如何):(1)所有商业信息/数据、计划、策略、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和战略、员工名单、员工福利计划、人事事务、顾客清单/数据、市场信息、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方法、财务信息、或关于财务计划的信息、关于为资本结构和流动性需要制定的当前规划以及选择性的考虑等相关的信息、任何客户合同或关于某客户合同的提议、投资者信息、关于任何研究或试验计划的测试数据、在制品、现在或将来的产品;(2)所有计算机程序(包括目标和源代码)、软件程序、系统书面记录、技术诀窍或创意,以及运算法则;(3)所有用户手册、系统文档、保密报告、通信、备忘录或与前述第(1)款和(2)项描述的任何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和投标文件、述标文件等;以及(4)以书面方式2
确定为专有或保密的任何其他材料或信息。对于属于口头传达的信息或通过观察而来的信息,如在初次披露之日起三十(30)日内被书面确认为构成保密信息,则该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1.2 但是,保密信息不得包括如下信息:
(1) 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或在公开领域通常可获得;
(2)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或违约,在披露后为公众所知或在公开领域通常可获得;
(3)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在披露之前已正当拥有,且没有受到披露方的限制;
(4) 接收方从某第三方处正当获得,而该第三方亦未违反其自身的保密义务;
(5) 接收方能够证明其未使用或参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已通过独立开发获得;或
(6) 接收方因法律要求而披露,但前提是接收方就该等要求提前给予披露方书面且充分的通知,以便于披露方就该等法律要求提出异议或者申请阻止信息被公开披露的命令。
第二条使用限制各方同意,不得为评估交易以及参与交易之目的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另一方的任何保密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第三条披露限制无论本协议是否有其他规定:
3.1 接收方应只向其员工、高级管理层、董事、关联方、代理人、股东、所有者和专业顾问(此等员工、高级管理层、董事、关联方、代理人、股东、所有者和专业顾问以下被合称为“次接收方”)中需要使用该等保密信息来帮助接收方评估交易的人披露;且
3.2 接收方应向收到任何保密信息的每一名次接收方通知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将取得他们的保证,保证其如同是本协议的当事人一样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第四条保密各方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各方作为接收方同意,该接收方应以其对待自身保密信息的同等注意程度来对待另一方(作为披露方)的所有保3
密信息,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批准,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各方应按照在原件内或其上列明专有权利通知的同等方式,将另一方的该等通知复制在所有经批准的复印件上。对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情形,各方(作为接收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作为披露方)。
第五条不保证所有保密信息系按原样提供。各方不以明示或默示,或任何其他方式对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实施性做出任何保证。
第六条无义务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使任何一方承担继续进行双方之间任何交易的义务,且各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所计划的、关于可能性商业合作的讨论。
第七条不披露潜在交易各方同意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下述事实,即涉及本协议当事人的交易的讨论或谈判正在进行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已被取得的事实;或以任何方式透露与本协议或交易相关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该等协议或交易的状况等。
第八条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当事人知晓并同意,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授予或隐含对任何保密信息或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商标或其他与本协议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所有的保密信息(包括其所有的复印件)均为披露方的财产,但另有书面说明的除外。
第九条不出口任何一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按照本协议从另一方处取得的任何技术数据或运用了任何该等数据的任何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除非事先取得了该等许可或批准。
第十条保密信息的返还在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要求”)后十四(14)天内,接收方应按照披露方的选择,及时销毁或向披露方交还:(1)披露方交付给接收方的所有材料及该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以及(2)含有或体现了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有形物,以及该等材料和有形物的所有复印件;但是,接受方为其自用所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