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程序
一、市区范围内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一)办理范围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不包括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流动办理转移手续的参保职工。 (二)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 (三)办理程序 1.职工于流动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年度已实现的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前,须先由原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 3.《转移单》由职工妥善保管,续保时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请职工仔细阅读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二、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按规定需转移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的,还须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地址、邮编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帐号。 (二)办理程序 1.职工于转移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1)查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情况以及历期个人帐户对帐单是否按规定由本人签字,同时打印《苏州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转移情况表》或《苏州市跨省(市)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清单》; (2)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帐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3)审核无误后在上述《转移单》上盖章。 3.转移基金: (1)转往外省(市)的,须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转移基金额=(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1998年1月起至上结息期末个人帐户中单位划转部分储存额)×(1+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本结息期起至调转月计入个人帐户中的本金。 (2)医保个人帐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银行帐号。当地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三、从外地转入市区统筹范围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经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等资料(必须能提供1992-1995年历年缴费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及1996年后个人帐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等情况); 3.经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必须能提供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情况); 4.从外省(市)转入人员,还须提供本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基金到帐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上述材料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及续保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转入材料及数据是否齐全,为职工健全个人资料、续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市区统筹范围以外转入人员还可随同转移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基金到帐后于本结算年度末结转。 4.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