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合
伙
协
议
书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投资合伙协议
为了明确合伙人的经济关系及职责,共同完成投资合伙任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合伙人反复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定如下合同,望共同遵守:
一、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姓名 (甲方)
性别:
现家庭住址 :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合伙人:姓名 (乙方)
性别: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二、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
两名合伙人共同投资,承包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伙宗旨
经双方共同协议,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双方出资承包荆州海洋世界工程项目,本协议明确投资利润分配依据。
四、合作期限
自______ 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__ 年___ 月___ 日止,共___ 年。
五、合伙人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本工程预计投资__万元。合伙人均按计划比例出资。按股份出资比例分配: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占总投资额的__%。
(二)双方以 方式出资,于______ 年___ 月___ 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本合同签字之日,各投资人以银行转帐方式交付投资款。投资款用于支付荆州海洋世界工程项目及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支出。
六、盈利分配及债务(亏损)承担
(一)盈余分配:投资利润与亏损分配比例按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分成。工程款收入在扣除该项目的成本费用后,首先用于归还合伙人的投资本金在分配利润。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甲乙双方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七 、各方的的权利
(一)甲方的权限: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及其他管理正常工作;
负责项目的前期,中期,后期等相关工作;
(3)对各项开支进行签字;
(4)支付合伙债务;分配合伙盈利。
(二)乙方的权利:
(1)全面工程施工进展的管理;
(2)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八、 财务管理
由________负责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出纳),_______负责帐务处理(发票管理),支出发票及费用由_______签字方可报销。
九、财务制度
设立该项目工程专用帐户,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凭印鉴支取现金。
十、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
十一、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所有,造成的损失按个人行为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