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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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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true前途 上传于:2024-04-08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3条单位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24条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第25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长白班: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三班:八点班8:00~4:00;四点班16:00~24:00;0点班0:00~8:00 第26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7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28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医院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0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1条 公司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岗位工资和吨纸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制定。   第3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6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3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3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0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4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4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5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安全操作技能。   第46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47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48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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