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个人消费借款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加黑字体、斜体、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有关权利义务或责任限制、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和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您与除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任一方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向 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人工服务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贷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消费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消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期限、用途
1、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借款期限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 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约定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存款账户之日(即“起息日”)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起息日为准,到期日相应顺延。
3、借款用途
甲方应将借款用于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二条 利率和计息、结息
1、贷款利率、罚息利率
(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 (月/年)利率,执行下列第 种:
a、固定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 (上浮/下调) %,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b、浮动利率,即在起息日基准利率水平上 (上浮/下调) %;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及上述上浮/下调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c、其他: 。
(2)罚息利率
a、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分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b、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分项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合同中贷款逾期是指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3)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a、以基准利率调整日为调整日。
b、于每年的1月1日调整。
c、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本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无此银行同业公认的贷款利率。则基准利率是指乙方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基准利率按借款起息日的基准利率确定;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本条前述约定调整时,基准利率按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确定。
2、计息和结息
(1)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付息,则自逾期之日起计收复利。
(2)结息
a、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执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区间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累加各浮动区间利息确定本结息期利息;
b、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
(a)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第20日;
(b)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第20日;
(c)利随本清,结息日为到期日;
(d)其他方式
第三条 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有权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或赞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发放前,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相关交易资料,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借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后,如果由于基础交易合同被撤销、解除、无效等原因,导致借款资金退回的,贷款人对于该退回的借款资金有权提前收贷。
(2)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3)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是指借款资金一部分由贷款人“受托支付”,另一部分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支付方式。
借款人同意借款资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同时,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4)在借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或使用借款资金的,应根据贷款人要求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贷款人有权采取更为严格的借款发放及支付条件,并有权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救济措施。
2、借款人应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用于借款的发放和归还。
3、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至收款人账户。
4、借款支付
(1)支付方式
本合同借款采取下列第 项支付方式:
a、贷款人受托支付;
b、借款人自主支付;
c、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相结合。
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基于下列第 项原因采用自主支付方式或部分自主支付方式:
(a)借款人事前无法确定具体交易对象及交易金额;
(b)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c)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d)其他情况:
(2)还款(放款)账户信息
还款(放款)账户户名:
还款(放款)账户:
(3)收款账户信息及放款计划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户
收款人开户银行
放款金额(元)
预约放款时间(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
放款条件
第四条 还款
1、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已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1)对于本金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对于除上述1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约定还款日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为:
3、甲方选取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归还应付本息:
(1)委托扣款方式。乙方从下述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扣款账户一:户名 账号 ;
扣款账户二:户名 账号 ;
扣款账户三:户名 账号 ;
其他扣款账户:
(2)柜面还款方式。
a、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2、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办理还款。对于每一期应还款项,甲方最迟应在当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4、甲方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法偿还借款:
(1)“等额本息”还款法;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按期付息、一次还本”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4)“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
(5)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方法:
5、提前还本
(1)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2)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还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3)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4)甲方提前还本,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5)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补偿金。关于提前还本补偿金的约定为下列第 项:
a、无须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b、应支付提前还本补偿金。
即:提前还本补偿金=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五条 借款期限、还款方法的变更
对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展期或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贷款利率、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己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
(2)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合法;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5)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缴纳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6)如要为他人赵武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7)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a、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b、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c、借款期间,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之前15个工作日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d、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足额扣款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9)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a、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b、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c、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d、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e、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f、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10)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期货买卖,不得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消费与投资,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
(11)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乙方业务需要使用、个人征信使用或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应妥善保管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4)有权了解、核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使用有关的资料、文件;
(5)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6)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7)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管辖的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作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乙方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折价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
第七条 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及救济措施
1、甲方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构成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a、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b、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c、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d、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e、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f、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g、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h、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列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i、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j、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k、个人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l、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m、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构成甲方危及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