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收费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xx]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xx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