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商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指民商分离的国家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法律。实质意义的商法指以商事为其规范对象指定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以商事命名的也包括不以商事命名的一切调整上市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又可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商事法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
商法的特征1商法具有复合型。表现为作为司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如传统商法被输入了一些行政法、社会法等于经济活动有关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意志受到的限制,时尚发自生具有公法的性质。2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大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判断其行为效果。商法的技术不仅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商法规范中不仅有定性规定,更多的是定量规定。3、商法具有盈利性特征。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和主要目的就在于盈利。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