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西安市东仪路162号和户县秦渡镇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立足陕西、面向周边、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培养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规模、层次和形式:
①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原则,全日制在校生4000人左右。
②层次:专科教育为主。学制为专科三年。
③形式:以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发展成人继续教育。
第七条 学科门类:先期开办口腔医学、高等护理、药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技术5个专业,以后根据社会需要逐渐增加专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李健唐。学校接受陕西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是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教职工代表出任董事的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可请假但须书面表达其意愿。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董事(包括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但书面表达意愿者)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决定其报酬;
(二)根据校长提名或意见,聘任和解聘校级其他领导,决定其报酬;
(三)审定、修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数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定学校财务预算、决算和办学结余分配方案;
(八)决定学校投资、融资等事宜;
(九)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
(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二)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
(三)筹措办学经费,保证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四)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聘请与推荐专家和学者到学校讲课、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五)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就业工作。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董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聘政治责任心强、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人担任学校校长。校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校长任期为四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组建校务委员会。校长主持校委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执行董事会决议、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中的作用。
第二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它授权。
第三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基层党委。校党委支持董事会和校务会依法办学,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与董事会建立协商沟通机制,与校委会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校党委对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职责:审议学校拟定的教职工聘任制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和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学校做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予以处分。
学校对教职员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员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励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将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处罚规定,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和处罚规定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