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根据《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与拟任职位相关的实践经验。应届毕业生的考核侧重其在校期间的表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制度执行的事业单位录用上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录用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导、监督(乡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由所在市县合部门指导、监督)。
第五条 各级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的考核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指导下,由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录用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录用考核工作;
3、确定考核合格人选并提出拟录用意见;